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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7-10-22]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党内外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领导水平和党性修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本规定所称第一责任人,在校级是指校党委书记,在处级单位是指党总支书记、处长、部长、主任、社长、馆长和总经理等。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始终坚持团结、批评、自我批评、团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增强政治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要通过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纠正错误,促进工作的目的。严禁公报私仇、借题发挥、无限上纲等恶劣行为。
      第三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确定,也可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实际问题自己确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10月份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办学的情况;
      (三)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和贯彻学校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情况;
      (五)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情况;
      (九)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十)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经调查研究,征求群众和上级党组织意见,针对本单位中心工作和领导班子内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主题。确定主题要体现政治性、思想性和针对性;要突出重点,不能面面俱到。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内容、时间和地点要提前七天向本单位群众公布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
      (三)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规定学习篇目,总体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
      (四)领导班子和成员要向群众、自己分管部门、上级领导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
      (五)第一责任人要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做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于涉及成员间的问题,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
      (七)领导班子和成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发言提纲内容要包括:自身存在的问题、思想根源和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和成员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建议。撰写发言提纲的要求是:重点写问题,深刻挖根源,整改有方向。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第一责任人召集和主持。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七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由领导班子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列席会议人员有: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联络员、工会分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党总支和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团总支书记、特邀监察员、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
建议。
      第八条 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要实事求是,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要敢于亮丑揭短,不遮遮掩掩,不避重就轻,不就事论事,不文过饰非。要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总结、研讨和部署会议。
      (二)第一责任人代表领导班子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三)班子成员对照主题和内容,认真检查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四)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和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
      第九条 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
      (一)检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于整改方案中未能落实和解决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二)根据查摆出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逐项研究后,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对目标、步骤、途径、措施、方法、时限和责任人一一落实。
      (三)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向群众公布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七日内,要把会议总结、记录、个人发言提纲和整改方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 做好准备工作;
      (二) 预先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班子成员反馈意见;
      (三) 审阅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
      (四) 勇于自我批评和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失误的责任,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
      (五) 正确引导班子成员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 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提出不足和整改要求。
      (七) 组织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一)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上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安排、检查和督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管理。
      (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有关材料,由上级党委组织部管理;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有关材料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管理。
      (三)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要派联络员参加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通过会前介入、会中参加、会后检查和通报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至少参加一个分管或联系点单位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评估。
      (一)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须对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自我评估。
      (二)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对各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估:对于民主生活会开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于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三)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商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开好我校系处级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