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教育、惩处、保护”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增强党的执政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学校党的建设和中心工作,坚持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学校纪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检查监督与保护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校纪委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遵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我校实际的反腐倡廉工作体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当前特别要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纠正学校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
第六条 校纪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党的纪检和监督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员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服务。
第二章 校纪委组织设置
第七条 校纪委是经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直接负责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纪,执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任期与校党委相同。校纪委受校党委和高校纪工委的双重领导,是校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八条 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校纪委在学校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中起组织协调作用。
第九条 校纪委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纪委书记由副校级干部担任,副书记由正处级干部担任,纪委委员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校纪委委员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条 校纪委设立纪检科,负责纪委日常具体工作;纪检科设科长和纪检员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可设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纪检员是实职,享受同级党政干部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支部设专(兼)职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章 校纪委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协助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制度和措施,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学校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纪检工作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措施,研究和解决纪检工作中的问题,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凡属重大事项,遵照议事规则,由纪委全体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施行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施行监督。
第十七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
第十八条 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行为,通过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等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审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权限提出或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保护党员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第二十一条 协助党委搞好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为提高干部、教师队伍政治素质服务。在留人进人考核、干部考核和任用、综合治理、职称评聘、招生考试、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等工作中,就党风党纪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全校党风、党纪状况调查研究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完成校党委和高校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校纪委工作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在执纪过程中,具有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赋予的以下职权:对党员和党组织实施的监督权;对违纪对象实施的检查权;对违纪对象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调查权;对违纪对象核实调查后向违纪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建议权;对违纪对象实施的处分权。
第二十六条 对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纪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查处。对反映校级领导干部(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由上级纪检机关立案检查,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与并协助查处;对反映其他校党委委员的违纪问题,报校党委批准,由校纪委立案检查。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正副处级干部,报校党委后,由纪委立案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和高校纪工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者,由校党委批准,报高校纪工委备案。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正副科级干部,由纪委立案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纪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者,由校党委批准。一般党员违纪问题的查处由纪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纪委可报高校纪工委予以复查。
第五章 加强对纪委的领导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并认真解决纪检工作遇到的问题,支持纪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调整配备好校纪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纪检领导干部的教育,实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第三十条 校纪检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领导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领导要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监督和政治业务培训,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势工作的需要;纪检工作人员要通过努力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第三十二条 专职纪检干部可根据有关规定,评定、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执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