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处长职责:
(一)负责监察方面的全面工作,参加监察工作有关会议,贯彻落实校行政的决议;
(二)制定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协助校行政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校行政报告工作;
(四)努力学习监察工作理论,精通业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分析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向校行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抓好对监察对象的遵纪守法教育,切实做好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和重要事项的检查监督,发现违纪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或建议给予政纪处理;
(六)就涉及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七)做好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对监察干部的考核工作;
(九)结合新形势,不断对监察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完成校行政和高校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 副处长职责:
(一)协助处长完成监察工作;
(二)根据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三)协助处长,制订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组织领导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等工作;
(五)组织对监察对象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专项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六)参加学校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向各单位的特邀监察员部署工作任务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向处长报告工作;
(九)完成校行政、高校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监察科长和监察员职责:
(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对监察对象进行的政纪和廉政建设教育活动;
(三)接待有关政纪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完成登记、转递等工作;
(四)对反映有违反政纪问题监察对象,经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写出报告;
(五)经初步审查后,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组织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参加学校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检查各单位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八)负责校监察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
(九)负责监察机关文件、制度和规定的起草、印制和发送;
(十)向监察机关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校行政和高校纪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职责:
(一)受本单位领导并接受校监察机关工作指导;
(二)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三)对本单位监察对象遵纪守法,遵守和执行学校制度、规定和文件精神情况实施监督;
(四)列席本单位评定职称、评优、奖惩、选拔推荐干部、工作量计算和津贴分配等重要会议;
(五)参加校监察机关召开的会议,向本单位和校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六)完成本单位领导和校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