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及教育部党组、自治区党委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意见(试行)》,不断提高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内蒙古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利正确行使,防止权利滥用。
第四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则。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和各学院、部、处、室以及校办企业党政班子。
第二章 会议形式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是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主持;校长办公会由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校长主持。在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党办负责人、相关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办负责人、相关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院、部、处、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各学院、部、处、室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议题的系、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校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相关议题的部门、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以及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涉及人财物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学校党政机构及院、部、所、直属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六)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招生考试政策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重要课题的申报;
(八)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要人事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九)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确定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十)纪委提交审议的重要问题;
(十一)分配政策、职称评聘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十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领导班子分工;
(十四)学生工作重要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十五)国有资产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六)校办产业的开办、调整、关停和产权变更;
(十七)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八)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二)全国、自治区和盟市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事项建议人选的推荐以及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事项的确定;
(四)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提任领导干部人选的确定;
(五)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人选的推荐;
(六)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组成人员人选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确定;
(七)人才引进、安置和延聘。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一)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房屋设施修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物资和设备采购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
(三)国内外重大交流事项、合作办学项目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范围:
(一)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审计报告和预算调整的确定;
(二)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费用的调整;
(三) 学校大额资金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项目;
(四)各项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 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单位的大额资金使用和管理;
(六)受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校党委、行政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该类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或由三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 学院、部、处、室党政班子“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决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
(四)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教师、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本单位校级以上奖项授予人选的推荐,本单位的内部奖惩事项的确定;
(六)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的确定;
(七)本单位工作量的测算和津贴、奖金的确定;
(八)学科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的申报;
(九)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费用的调整;
(十)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党政班子“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决议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本单位的人才引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本单位校级以上奖项授予人选的推荐,本单位的内部奖惩事项的确定;
(六)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的确定;
(七)本单位工作量的测算和津贴、奖金的确定;
(八)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费用的调整;
(九)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章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程序
第十六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要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决策酝酿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性质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在领导班子决策前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执行,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的意见,并应保证校纪委有必需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对外投资、基建投资、大额设备采购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论证报告,明确论述立项和资金使用的原因、效益,并由提议人、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方能提交会议讨论。
(四)议题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交会议议决。
(四)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采用票决制。
(五)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讨论与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如实记录,确保可追溯性。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八)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有时限要求的也要一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汇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及时上报,由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凡领导班子已作出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条例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校党委对各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本试行条例和岗位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付,并应要求当事人补完规定程序,获得完备手续后,再行申报付款。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将各部门贯彻本条例的情况及其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纪委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遵守、不履行、规避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发现违反集体决策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