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学院、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其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及时对其在岗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报经学校批准后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后,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财务处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学校及所属单位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对其采取过有效的措施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八)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
(三)设备的购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各类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四)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设备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的设备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六)物资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账目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账实是否相符;
(七)设备变卖、报损及物资材料损耗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和维修项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
(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算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报审;
(三)工程招标、发包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校办企业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四)与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院、部门及其它单位(含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二)本单位经费使用状况如何,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乱收费和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的情况,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四)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附属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本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对其采取过有效的措施和有具体的处理意见,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学校领导或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循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院、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事项正式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单位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
(三)单位基本情况,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各项财务统计资料;
(四)截至审计之前,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审计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学院、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小组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小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应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学校领导。经学校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由学校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师范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校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