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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内蒙古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10-03-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的监察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特邀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