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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内蒙古师范大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日期:2008-11-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保证学校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