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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日期:2018-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纯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校党委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学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特别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第三章 适用措施及情形

第六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措施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了结类措施,经初步核实或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种组织措施,以及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等2种日常教育类措施。

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工作、单独交办工作或个别听取工作汇报时,需要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

(二)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没有实质内容,或者难以查证、无从查证的;

(四)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

(六)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

(八)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可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  “第二种形态”适用措施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

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的;

(二)有违纪行为,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轻处分或工作中不团结、不和谐较为明显,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不强,导致所在单位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学校形象事件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分管领域出现违纪违法事件的;

(六)其他可适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第三种形态”适用措施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予重处分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纪律审查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

(四)其他可适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 

第九条 “第四种形态”适用措施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立案审查,有严重违纪事实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十条  适用于上述每种形态的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实施程序

十一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适用于“第一种形态”的各种措施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谈话函询了结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

(二)谈心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分级实施、及时完成。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上述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实施;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上述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实施;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上述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诫勉谈话要履行审批程序。

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要日常化、常态化。谈心谈话每学期应不少于2次,廉政谈话每学期应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可针对干部个人,也可针对班子集体进行。

上述各种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并交由校纪委统一保存管理。

(三)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等措施由党委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适用第二、三、四种形态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纪律审查相关规定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或重大职务调整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形态转化

    第十四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五条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检查督促各二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的途径,进一步健全谈心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主动改正。对于问题介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不断提升执纪效果。

第十七条 严肃依纪依规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对非党员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8日印发的《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委员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党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