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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实施意见

[日期:2017-03-14]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实施意见

内师党发〔2016〕52 号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号)和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 号)和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历届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责任分解

      (一)校党委领导班子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细化,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注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制度体系,深化“不能腐”的制度机制建设。

      4.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 条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员意识,不断强化党的纪律观念,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工作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坚决打击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要求,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党务、校务公开,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原则、办事规则、办事流程,对权力运行流程实施全程监督。

      7.支持校纪委纪律检查工作。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纪律检查工作,及时听取案件有关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二)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从上级纪委有关查办案件工作部署,支持和保障本级纪委履行职责,积极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对重点案件跟踪督办。

      3.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5.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好廉洁自律表率作用。

      (三)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指导和督促对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3.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4.坚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1.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2)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遵规守纪意识。

      (4)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5)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校党委及纪委报告,并在校纪委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查办案件工作。

      2.党总支书记或单位负责人各单位党总支书记或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及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1)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2)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办公会制度。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3)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校党委及纪委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5)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个人廉洁自律的同时,抓好下属干部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3.班子其他成员班子其他成员是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班子其他成员要督促、指导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2)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

      (3)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及时发现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支持校纪委查办涉及分管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案件。

      (5)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抓好下属干部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校纪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协助校党委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担负起纪委的监督责任,监督校党委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好党的纪律和上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确保政令畅通。监督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督促指导各单位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

      2.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3.深化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 条配套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长效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

      4.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案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强化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三、加强监督和考核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述责述廉、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强化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学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当事人,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以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 年颁布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实施意见》( 内师党[2002]32 号)同时废止。

 

 

2016 年12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