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制度建设 → 正文
制度建设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部审计条例(试行)

[日期:2015-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审计工作采取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和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直接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处。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并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审计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决算审计

对学校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过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完成情况;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本年度调整、追加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与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审计

对学校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经济活动的合规性,预算结余及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真实及规范性进行审计。包括:事业性收费;各项支出;成本费用开支执行标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情况;预算结余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校长批准,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决策情况、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本单位经费的收支;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经营效益;遵守财经纪律及廉洁自律等。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对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拨付、设计变更与签证认定以及索赔事项核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履行以及工程项目结算等。

(五)科研经费审计

根据科研立项,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包括: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科研经费内控制度的执行;科研经费的专款专用;科研经费预算、计划、合同的执行;科研经费的合法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自筹、配套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结题不结账等情况。

(六)二级学院经费收支审计

对学校二级学院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七)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年度审计

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年度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审计,每年校办企业年检由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校办企业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八)物资采购审计

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采购合同、范围、方式和程序及验收过程进行审计。

(九)重大事项专项审计

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校长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以及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储公款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被审计单位须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与或列席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等财经工作会议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及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八)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等情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对在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追究责任的意见,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意见;

(十)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校长反映;

(十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向同级党委汇报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汇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有通报、责令改正、依法收缴违规违纪资金等处理权和处罚权。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后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组织部门委托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于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勘查,召开座谈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学校做出审计决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校长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时,除依照第十四条审计程序外,还应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学校组织部在被审计人任职中期或离任前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任职中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的委托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从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按照委托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除执行第十四条审计程序外作如下要求:

(一)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需要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于项目立项时通知内部审计机构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验收,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预结算书和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内部审计机构。对报审资料不全影响审计进度的,后果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

(三)资料送审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报审价、报审内容再作调整,不得再补报资料。凡在审计过程中补报的资料及审计资料不齐全,审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

(四)对工程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中标价格1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要提供学校领导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2012〕65号)执行,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其他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内蒙古会计事务所业务指导性收费标准》支付,从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证审计经费的足额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并做好审计人员的配备、考核、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并向校长报告。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印发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校发〔2007〕11号)、《内蒙古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09〕92号)、《内蒙古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9〕92号)、《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1〕4号)、《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试行期一年,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