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洁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和教辅工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