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办法》(校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确保学校合理选拔优秀人才,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各类招生”是指本科(包括专升本和函授本科)、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考试、各种特长生选拔及自治区委托的高考评卷、自考评卷、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美术专业考试等。
第四条 办法所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单位是指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学院。
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招生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办”)是指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临时性监察机构。监察办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 监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自治区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三)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履行职责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监督检查专升本、研究生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工作的资格审查、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生源选择、专业测试、录取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受自治区委托组织的各类考试和评卷工作情况;
(七)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纪律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切实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调查处理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有权要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就招生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责令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涉嫌严重违纪人员的招生工作资格;
(十)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七条 监察办负责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对学校选派的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命题、考试、阅卷、录取等各环节工作。
第九条 高考招收的保送生名单、自主选拔录取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名单,在向自治区招办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监察办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专升本、艺术体育类、研究生等招生录取名单,须经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监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专升本、艺术体育类、研究生等专业加试的命题、试卷印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监察办派人对考场进行巡视,并处理有关考试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 对教师阅卷的过程进行监督,阅卷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阅卷现场应安装录像监控系统。阅卷结束后,监察办协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试卷进行复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者影响阅卷教师阅卷。
第十四条 对分数登录现场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招生部门工作人员对分数的登录办法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确保成绩数据安全。分数登录结束后,成绩数据由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监察办各保存一份,双方保管人员应互设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要及时清退。
第四章 监察制度与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事先通知监察办,并将有关招生文件送交监察办,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招生监察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按照“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要求,选拔群众信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素质较好的监察干部参与招生考试监督工作。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监察人员参与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监察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不得参加当年有关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考试工作期间,监察办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决定,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全面了解掌握,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录工作公开制度。将招生录取工作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实行封闭管理制度。在试卷的命题、印制、评阅和招生录取环节现场,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录取和监察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除特殊规定人员允许使用工作专用通讯工具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在工作现场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保卫部门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档案制度。监察办应将当年招生计划、录取工作材料、会议记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及时建档。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行贿受贿。
第二十七条 招生考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请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办设立招生举报电话。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察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行为,按照组织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如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