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采购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的监察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对学校自行组织的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资设备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监察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一)参加学校有关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会议及采购现场工作;
(二)监督检查相关物资设备采购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
(三)配合物资设备采购部门对采购人员进行法纪教育;
(四)受理对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五)调查处理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采购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权要求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采购人员就物资设备采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相关材料;有权制止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采购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建议物资设备采购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暂停和取消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资格;
(七)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全程跟踪其采购活动,包括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标准的确定及专家投票的统计等;
(八)参与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所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事前监督即采购前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申请采购报批手续的履行情况;
(二)采购部门采购计划的制定情况;
(三)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需要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
(四)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招标文件以及预算情况;
(五)采购方式的确定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六)招标文件符合规范性、公平性和明确性要求的情况;
(七)招标公告在校园网或以其它形式的发布情况;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与考察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事中监督即采购过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活动所聘请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情况;
(二)评审标准确定后,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向投标人公开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执行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的情况;
(四)评审结果与现场记录的情况;
(五)中标候选人确定后,采购部门公开发布中标信息的情况。
第八条 事后监督即中标人确定后合同履行阶段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
(二)供应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采购项目变更及追加采购经费的审批情况;
(四)物资设备验收情况;
(五)验收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各类采购活动实行事前通知制度。采购部门须将已确定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纪委监察审计处,并上报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文件、考察报告及订立合同和验收工作预案等材料。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采购项目经审计后方准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监察人员应自觉学习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二)监察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参与评标;
(三)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监察人员对参与监察的情况要进行登记,并与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五)实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如因个人原因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监察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