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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派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职责权限

[日期:2022-08-23]

派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职责权限 

(一)主要职责

   1.开展监督。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坚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国之大者”,紧 扣大事要事,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驻内蒙古 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把监督力量和重心向“关键少数”聚焦,把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内蒙古师范大学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 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支持和督促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察,推动内蒙古师范大学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3.开展廉政教育。推动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4.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对反映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5.参与核查。对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蒙古师范大学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6.审查调查。负责审查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人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对内蒙古师范大学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 按程序和权限开展调查;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由自治区纪委监委调查,或者报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相关地区纪委监委调查或与相关 地区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 

   7.处理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和进行政务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8.受理处置申诉。负责受理和处置党组织和党员对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9.强化指导检查。加强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10.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严的标准,强化对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自觉接受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坚决防止“灯下黑”。

   11.其他职责。完成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履职权限 

   1.强化监督。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可以采取参加会 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 政把关、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2.措施使用。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措施,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 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限制 出境措施。具体程序,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办法(试行)》办理。要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

   3.依规处理。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按 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内蒙古师范大学处分的,由内蒙古师范大学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4.追责问责。发现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5.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发现内蒙古师范大学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按照程序规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6.其他权限。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授权,行使其他履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