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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处级干部聘任工作中严肃纪律的通知

[日期:2018-09-26]

内师党纪〔2018〕12号

各党总支、院党委,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对处级干部聘任工作的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确保聘任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九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和校党委《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年处级干部聘任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内师大党发〔2018〕61号)精神,现对干部聘任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对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五、严禁说情打招呼,对请人说情、打招呼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已列为考察人选的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六、严禁跑风漏气,对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情况等保密内容的,对相关人员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七、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八、严禁搞拉票,对搞拉票、助选、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九、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对纂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严禁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瞒报的,一律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各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在此次干部聘任工作中遵守纪律情况,学校纪委将全程监督;对在干部聘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