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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党发〔2015〕28号)

[日期:2017-03-05]

(2015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内党发〔2014〕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落实监督责任,严肃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监督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纪依法原则。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开展监督。

第四条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对容易滋生和发生腐败、廉政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所要监督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广泛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监督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宽严有度,公平合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校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有: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

(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七)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八)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第八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

(一)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提请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决策前是否经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是否有完整详细的记录;

(四)“三重一大”事项是否按照集体决策意见执行和落实。

第九条 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相关事项的监督有:

(一)基建工程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勘察、设计、论证、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等程序和手续;

2.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遴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3.是否有规避招标和违规招标等情况;

4.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承发包或收受建设单位财物;

5. 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吃请或财物。

(二)物资采购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和验收;

2.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用户提出的规格要求;

3.物资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4.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或收受供货商财物;

5.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吃请或财物。

(三)招生考试

1.各类招生考试是否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进行;

2.招生考试信息是否阳光公开;

3.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考试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

4. 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吃请或财物。

(四)干部人事

1.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条件、程序进行;

2.职称评定、人事招聘、奖先评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干部人事工作或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

4.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吃请或财物。

(五)财务管理

1.执行相关财务政策与规定情况;

2.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3.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4.“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5.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公开情况;

7.领导干部和财务工作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六)科研经费

1.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和合法;

3.科研项目结题报销是否与立项预算相一致。

(七)学术诚信

1.师生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和技术专利等学术成果是否符合相关学术规范;

2.师生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奖助学金

1.奖助学金的评选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2.奖助学金发放是否有截留、挪用等情况;

3.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奖助学金评定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

4.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相关人的吃请或财物。

(九)校企管理

1.校办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情况;

2.校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

3.校办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校办企业私设小金库、处理不合规开支、报销个人消费。

第十条 对党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参加有关会议。学校有关会议涉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奖助学金和校企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项时,要邀请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专项督查。对列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项,以及师生关心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校纪委不定期组织安排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涉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奖助学金和校企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利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并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信访监督。校纪委通过开通网络举报、接收举报信、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受理师生员工信访举报,并认真核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明察暗访。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事项,校纪委随时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八条 函询约谈。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违纪或违反相关规定等苗头性问题时,及时对其进行函询约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监督事项相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校党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