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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章程(试行)

[日期:2010-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工作对象,推进监事会工作常规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83号)及《关于成立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的决定》(内师党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代表学校对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运行、重大经营决策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企业财务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确保学校权益、企业权益和职工权益不受侵犯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学校授予的监督权利,向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校办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校办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校办企业监事会的组成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一般任期三年。监事会成员为自然人,监事会设主席1名(一般由校领导兼任),副主席2名(由学校任命),工作人员数名。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聘请兼职监事。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管理并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校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对企业运营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审议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出合理化建议;

       3. 对校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4.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失职行为,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学校报告;

       5. 代表企业向学校反映合理化要求和亟待解决的困难;

       6. 每年年终向学校报告工作;

       7. 完成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 监事会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每年度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检查;

       2. 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 核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银行融资、担保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 向企业财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应定期听取企业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内容包括:

       1. 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情况;

       2. 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3. 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情况;

       4. 企业财务预决算情况;

       5. 企业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6. 学校或监事会认为需要了解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的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经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评价和监督意见,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评价和监督意见;

       2.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监督意见;

       3. 提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4. 学校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报告)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或学校议题,监事会主席可以指派监事会成员列席校办企业会议,监事会成员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如发现校办企业经营行为或校办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可能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侵害学校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与企业沟通或向学校报告,并向企业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如发现校办企业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审计人员协助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校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校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代表自己或第三方与校办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校办企业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校办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校办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校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校办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对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校办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监事会另行制定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