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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事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试行)

[日期:2010-06-06]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章程》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办企业监事会工作岗位职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了解咨询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应列席企业召开关于重大决策(包括投资、担保、借贷和收购、出售资产、内部人事变动方案等)的相关工作会议、参加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会议等,参加会议时可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或了解。

       第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企业相关部门提供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的决议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资料;公司的规章制度、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和有关安全、质量、效益、管理、改革方面的文件可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咨询。

       第三条  监事会可向企业财务、业务等部门了解咨询有关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监事会可向相关部门了解咨询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审计情况。

第二章  检查监督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在每年度首次企业负责人会议召开前,对企业上报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有疑问,经监事会研究后,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复审。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对企业的各种会计帐表册(包括财务状况及营业报告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意见形成报告书,经监事会通过后向企业通报或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对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高管人员的行为规范、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等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监事会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或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向学校或企业报告,要求研究解决;

       2. 监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或学校反馈;

       3. 监事会在检查企业财务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由监事会主席向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反馈。

       第八条  监事会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或学校利益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托监事会成员向其主管领导或本人提出要求其纠正的意见。对不予纠正的向学校报告。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向学校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

       第十条  各企业每年年初应向监事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实施方案、重大款项的使用和来源计划报告及还款计划,以便监事会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周内向监事会提交本季度由企业负责人审批过的财务报表;在下一年的一月二十日前提交由企业负责人审批过的年终决算及分析报告,以便监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与学校政策持不同意见的事项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经营行为,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必要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上列各项报告应有文字资料。紧急情况时,要迅速以口头、电话等形式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及兼职监事应每年至少一次向监事会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监事会成员报告工作的内容主要是企业高管履行职责的情况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报告应有文字资料。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成员有正当理由和重要议题时,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均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监事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监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与会成员用记名方式表决,并经监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例会,应于开会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需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召开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以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提出纠正和预防及控制措施、合力监督为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监事会成员、各企业的监事,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交流监事会工作,沟通有关情况,研究监事会如何做好协调工作,如何发挥作用等。

第五章  调研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研活动,由监事会主席提出调研题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根据拟定的题目,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章  文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对监事会会议进行文字记载,形成的会议记录应经与会成员签字。监事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所产生的文件资料、记录应登记保管,并按规定存入监事会档案。学校和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等亦应分类登记保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其全部文书、资料档案都要实行保密制度,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第七章  自身建设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监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和企业利益,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不断加强财务会计、审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注意了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丰富相应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自觉执行回避原则,凡工作中涉及自己亲属以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应自觉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