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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采购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包括有偿获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办公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购买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设备相关联的建设工程,包括实验室、计算机房、微格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等项目规模较小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由学校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其他工程由学校各归口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负责具体实施。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系统集成和网络建设,租赁,印刷,会议及培训等列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紧紧围绕学校重点工作,优先采购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

       第四条 采购与验收工作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采购与验收工作分工负责制,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通过实施程序化和标准化采购与验收操作方式,提高采购与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实现采购价格和质量最优。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编报年度采购计划

       1.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用户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根据年度实际采购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采购申请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审批。教学设备归口单位为教务处;科研设备归口单位为科技处;学科建设设备归口单位为学科办;图书资料归口单位为图书馆;办公设备归口单位为后勤管理处。

       2.各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采购申请进行论证,并对本部门所分管的各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制定出“年度采购计划表”。各归口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审批责任,实行采购部门责任制,严格论证采购申请计划,杜绝浪费和重复购置不必要的设备。

       各归口单位汇总的“年度采购计划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的4月15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3.国资处将各归口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表汇总,制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总表。

       4.根据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由国资处最终形成学校年度采购计划,财务处制定采购预算。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一式四份,分别报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采购办和国资处。

       第七条  对于各用户单位和各归口单位不按时上报的采购项目,采购办将不予办理相关审批事宜,财务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八条  各用户单位因特殊情况申请的计划外采购项目,由归口单位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批准的采购项目报采购办,采购办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第九条  组织采购工作

       采购办按照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依照采购程序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手续,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验收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验收准备工作

       1.要按照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由采购办、国资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各归口单位、技术专家以及用户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

       2.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认真阅读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熟悉厂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

       3.确定仪器设备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4.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到货后的初验和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并为验收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及程序

       1.外观检查:(1)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和变形等情况;(2)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

       2.数量验收:(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要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设备的数量等信息。

       3.质量验收:(1)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2)对照仪器设备说明书,逐件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3)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写明具体情况,并提出退换或维修的具体意见;(4)凡需通电试机的设备,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做到供电电压与仪器输入电压一致,线路连接正确,需要接地的要认真检查地线是否符合规定,严防因供电或操作不当而损坏电器。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人员分工

       1.国资处、财务处人员负责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根据合同供货一览表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并做好记录。

       2.技术验收专家、用户单位和归口单位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3.纪委监察审计处人员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做出验收是否符合纪律要求的书面报告。

       4.采购办验收负责人组织全体验收人员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单。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

       经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可以认为验收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由采购办向用户单位和供货商发出验收结果通知单,要求供货商按验收报告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  付款和建账、资料归档工作

       1.采购办依据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办理付款手续。

       2.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等采购项目资料由采购办建立档案并保存3年,再转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时限为12年)。采购资料按有关规定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资产并由国资处登记入账。

第四章  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与验收工作要统一归口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学校内部采购与验收管理机制,实行分管校领导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办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验收、付款、资料归档等工作;国资处负责制定学校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的入账和参与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参与采购和验收工作以及付款工作;各归口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分管的年度采购计划;监察审计处负责监察审计工作;用户单位负责提出申请和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负责初次验收工作,参与最终验收工作,负责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

       1.政府集中采购,凡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均要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2.部门集中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由学校采购办牵头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小组”)进行采购活动。工作程序如下:(1)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拟定评标方法;(2)专家论证并法律咨询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评标方法;(3)发布采购公告;(4)组织投标人(竞标人)报名;(5)进行投标人(竞标人)资格预审;(6)发售采购文件;(7)抽取采购项目评审专家;(8)组织开标评标(评审)活动;(9)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10)签发中标通知书;(11)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12)按合同约定由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由财务处管理,或在采购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以后期支付部分货款作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一般由采购办、监察处、用户单位等人员组成,下设项目评审组,由用户单位代表、经济、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依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采购项目考察小组,其职责是对采购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学校采购小组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

       1.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全部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总数的三分之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其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学校监察审计处以及采购办的相关人员共同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其评审专家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和采购办人员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遇有特殊产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学校采购小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五种。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按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处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根据采购情况选择评标方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

       二十  采购及验收工作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维护学校权益,防范腐败。

       第二十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验收规定进行采购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对各类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及验收工作实施有效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对各类采购活动实行监察,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应出具《监察报告》,对采购活动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理:(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3)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4)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开标前泄露标底的;(6)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7)将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8)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办负责解释。